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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所涉及的事务有所不同。 第二、签订合同所用的名义有所不同。 第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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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外的民事活动。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它源于委托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 1、行纪人应当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资质; 2、纪律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贸易行为; 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是两种独立的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6、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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