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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 1、只需要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相...
遗嘱不公证也有效,但公证的效力最大;如果是继承房产,则最好进行公证;《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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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1)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2)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3)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办理房产证指的是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一、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这是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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