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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1.有。 2.按照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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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离婚诉讼管辖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说的军人作为原告,非军人配偶作为被告的,适用 (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军人离婚比一般公民更谨慎。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离婚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方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规定是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对离婚者的要求比地方政府更严格。军人要求离婚,经部队批准后,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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