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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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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处理分为: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包括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一些首饰、衣物等,这种馈赠往往更大程度上出于礼仪,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再要求返还。附条件的赠与即在恋爱期间达成结婚的合意,之后的赠与行为是有与对方结为夫妻的目的的,这类赠与行为数额较大,类似于汇钱买房等,如果双方分手即赠与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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