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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无钱赔偿可采取下列办法: 1.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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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肇事者不能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赔偿的,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进行赔偿。 如果在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判决的,则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肇事者被收押服刑而无法执行的,可暂由止执行,等以后肇事者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死逃逸,后肇事者被公安抓获。被害人家属将车主推上被告席。9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对被告人付某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横岭方向沿105国道行驶至于田路段时,与从右往左过公路的行人郭小城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付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公安抓获。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所驾驶肇事125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经查实是被告王某所有,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刑事责任,赔偿郭某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各项费用210161元。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因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所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无证肇事逃逸,对于无证驾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肇事逃逸尚未构成贩子的,也应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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