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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
集体企业的资金和财产原则上属于集体组织左右,若已退休人员只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反之,只享受退休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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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企业员工退休后,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企业不需要额外支付退休金,但一些福利性补贴还是要企业支付的(非社会统筹项目)。 所谓的福利性补贴有哪些,没法说清楚,因各地都不一样,原福利补贴企业若不给是没有道理的,应属违法行为(劳动法)。 如果企业没有给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员工买社保,在该员工退休时,企业应补缴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企业没有发退休金的依据。
集体企业是如何解散的,是否有清算,是否有其它资产。如是上级主管单位解散,可要求主管单位解决退休金问题。 有关这类问题,请问可以参照哪些文件和政策. 另有关这类人员,在没有拿到退休金时,是否可以根据国发(2000)8号文件的第三条,向民政局申请领取城市低保.请各位帮我理解一下这个文件,因为我申请时给退回了,说是不能以这个理由申请,而在别的网站上看有的城市是把这类人员直接纳入低保的.向这样的问题我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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