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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鉴定意见的要求

2022-07-02
本案进行再次鉴定的背景是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施行,故意伤害罪鉴定意见按照原有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被害人伤情被鉴定为轻伤,而按照新的鉴定标准,其伤情不足以构成轻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司法要求,在新标准施行后,在原有检材不变的情况下,亦需依照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即再次鉴定,该鉴定既未出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亦非因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产生疑问,且由原鉴定机构所作,因此,其性质既非补充鉴定,亦非重新鉴定,仅仅是因为鉴定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性质上属于初次鉴定,或者说是新的鉴定标准施行后的初次鉴定,被害人仅仅从再次鉴定的名称上理解为重新鉴定,并无法律依据,故其所提程序违法的异议无法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所提再次鉴定仅依据文检所做,其效力不如依据文检结合人体所做的第一次鉴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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