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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具有的法律特征有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对无效的,即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以及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为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违反了结婚自由原则;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并且可撤销婚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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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为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违反了结婚自由原则;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并且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其法律特征为: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为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违反了结婚自由原则;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并且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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