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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来说,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来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司法管辖权的排斥,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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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上多数仲裁机构要求书面形式。 实质要件的要求大同小异,可归纳为四点: 1、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除了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外,应依据各缔约国的冲突法作出决定,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这里至少应该考虑到仲裁地法律和裁决可能承认与执行地法律,必须符合该两个法律关于可仲裁性的相关规定。否则,违反前者,则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无法在该国进行;违反后者,则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法得到该国的承认与执行。 4、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合法 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虚假订立的合同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返还合同收入的财产,不得返还的,折扣赔偿对方;有过错的,赔偿对方的损失。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对于涉外仲裁机构的理解,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主要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方面的案件。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下列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助、海上船舶与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内河和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毁损港口建筑物或设备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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