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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你爷爷生前立的自书遗嘱,虽然遗嘱人死亡遗嘱没公证,但如果是对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处理的是有效的,并不需要三个儿子的同意。...
如果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你父亲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子女、配偶、父母继承,如果你爷爷奶奶去世没有立下遗嘱,那么你大爷姑姑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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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遗嘱的效力,首先要判断房产的所有权性质,如果是你奶奶的个人财产,那么其通过自书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前提是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果房产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则你奶奶只能处分该房产的一半产权,另一半属于你爷爷的遗产,需要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如果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则遗嘱只在你奶奶有权处分的财产中产生效力,超过其财产处分权的部分无效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有效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遗嘱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时一定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所以以上就是我针对“遗嘱生效有截止时间”的这个问题收集的相关资料,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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