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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如何处罚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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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3)联系,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事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无偿占有;前者出于国家的军事需要,为了国家的国防利益,后者则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满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一般仅限于动产;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则必发生在前方即军事行动区等。
关于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如何处罚,应该判断是否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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