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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追认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履行债务;就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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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无权代理加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为合同的效力为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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