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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出来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 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根据《2015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3275元/年和1379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3520元/年和11961元/年。2016年的赔偿标准按照福建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1.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3.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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