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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出质人的义务是: 1、不能再将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3、办理出质登记; 4、出质人享有的...
专利出质人的义务是: 1、不能再将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3、办理出质登记; 4、出质人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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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使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在享受法律对其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义务,具体义务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发生以下情形除外。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专利法》规定,一般说来,专利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主要是专有利用其发明的权力,“专有”的含义就是指专利权人自己能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能利用专利技术,如果要利用专利技术,只能向专利权人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按签约交付使用费,才可能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法还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从国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的义务:在专利权获准前要缴纳专利申请、委托代理等费用;在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有按期缴纳年费(也称维持费)的义务;实施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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