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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学校。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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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但学校也是委托监护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人开始关心孩子上学期间的监护人是有很重要的原因的,那是因为现在很多孩子在上学期间总是无缘无故的遭受到其他人的伤害,或者孩子自己不小心磕磕碰碰的这些意外事故。学校不可能需要承担作为父母的一些监护职责,但学校对孩子是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只要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就不需要对这些意外事故负责任。延伸阅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继母或继父是法定监护人吗监护人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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