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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摩托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四年内每两年检查一次;四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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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下且有脚踏装置,则不需要任何驾驶证即可正常上路行驶,该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二轮电动车超标,则需要E或F类驾驶证,即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 《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规定:超标电动车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等。 从2013年8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在佛山全市禁止行驶,如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时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参照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超标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 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不能混用,“驾驶证只准驾C1的,如果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属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小车驾照12分;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车的,也是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12分。 【无任何驾照驾驶电动车的处罚】 处罚代码100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有小车驾照无摩托车驾照驾驶电动车处罚】 1、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200元。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的,扣12分,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处罚
交通法对摩托车的定义如下: 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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