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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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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支付和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本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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