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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的问题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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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的问题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执行
我国的法律里面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印花税如何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交纳印花税后根据税票记入管理费用—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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