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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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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1、如果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有两种方法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工人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地区执法力可能不大2、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加倍工资等,一般可以最终解决的缺点: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手续有点多,需要专家的指导。二.给个人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85条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命令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支付差额部分的,超过期限不支付的,使用者命令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的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合同或者未按照劳动者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争议(4)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4)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减免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使用者有以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命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可以命令支付赔偿金(1)减免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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