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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不同分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2-08-02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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