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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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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从其他地方转入的人员,需要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证明》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从该地转移到其他地区的人员,携带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为申请人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缴费对账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可以随参保人的工作地点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中,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的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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