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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产后流产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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