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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
管制期间有下列限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以及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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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如下:1、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认定为控制刀具:1、匕首:带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二、三棱刮刀:机械加工用刀具有三个刀刃。3、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体展开或弹出后,可以用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折叠刀。四、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2、各种武术,如未开刀刃、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刀具,不属于控制刀具的范畴。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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