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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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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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