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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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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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