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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立案后可以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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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但是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立案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但是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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