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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
条件: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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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包含有以下这些: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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