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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第 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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