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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将继续存在...
1、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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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5、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6、二审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7、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5、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6、二审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7、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5、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6、二审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7、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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