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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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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居住权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丧失。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存在,不能转让或者继承,并随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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