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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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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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