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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行为的原则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使用我国通...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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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等原则我国〈〉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只有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采取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时,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但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变为广泛时,通常,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只有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采取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时,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但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变为广泛时,通常,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1)适用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2)信守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与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5)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6)授权须经证明方可有效。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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