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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应当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存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报告物业承接验收等情况。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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