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9人已浏览
711人已浏览
1,569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