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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
根据本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用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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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用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述处罚规定中,应对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罪的金额要求,本罪金额巨大也应指货币价值3万元以上或货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况:(1)共同犯罪的主犯(2)购买伪造货币投入市场流通的;(3)以前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实施本罪的。情节轻一般是指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任何危害结果等。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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