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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2008年就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没有合法收养...
以下是失独家庭收养新政策的内容,国家规定失独家庭是可以收养子女的,政策规定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可获5万元补助等相关内容,从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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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计生失独家庭有以下补偿: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单独夫妻只有一个收养子女也符合生二胎条件 关于符合单独生育两孩政策的单独家庭的认定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两个必须条件。 申请的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包括收养子女),没有非婚生育的子女。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两个与本家庭或其中任何一方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子女,这个家庭就不属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失独家庭办理收养手续如下: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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