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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退回补充侦查两个月是不行的,最多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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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侦两次,如果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退侦两次的情况下,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可以开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需要经公安机关调查,调查期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审查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整理案件和证据,然后移送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一个月内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的决定,应当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调查措施的类型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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