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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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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报告制度,开展价格巡查或者专项调查,采集、分析、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以及警示信息。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变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有关经营者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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