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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2022-10-20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有哪些情况的,可以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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