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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的程序...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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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首先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若危险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我们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它立遗嘱的那么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即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在紧急情况才订立; 2、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3、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首先需要明白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是需要分情况的 必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才有效。若没有这样的危急情况,所立的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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