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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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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金减免的问题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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