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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数罪并罚时,有漏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有新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如: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主犯数罪并罚时,有漏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有新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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