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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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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9年标准未发布)。1、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62元。3、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60元。4、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27元。附上2019年国家标准,仅供参考。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251元。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3、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6112元。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24元。5、2017年城镇国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95688元。其中:(一)农、林、牧、渔在职职工平均工资5867元;(二)矿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57832元;(三)制造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71303元;(四)电、热、气、水生产供应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91632元;(五)建筑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75817元;(六)交通、仓储、邮政在职职工平均工资92327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91650元;(八)批发零售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135515元;(九)住宿餐饮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39459元;(十)金融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120411元;(十一)房地产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71684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94146元;(十三)科研技术服务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8936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6687元;(十五)居民服务、维修等服务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63460元;(十六)教育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1017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平均工平均工资937)社会工资;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民币/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者误工收入(每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当地医务人员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于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者伤残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需要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残疾为基础)。
可以请求交警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治疗终结后一年内一次性起诉;第 二种是先就已经产生的费用起诉,剩余治疗费和余下损失等治疗终结后再起诉。过错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 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 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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