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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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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律意见】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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