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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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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开原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新城街道、兴开街道、老城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33000元/亩;建设用地:33000元/亩;未利用地:26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业民镇、中固镇、金沟子镇、威远堡镇、八宝镇、庆云堡镇、三家子乡、靠山镇、城东镇、松山堡镇、马家寨镇、八棵树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1000元/亩;建设用地:31000元/亩;未利用地:24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莲花镇、李家台镇、林丰满族乡、下肥地镇、上肥地镇、黄旗寨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北票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五间房镇、台吉镇、凉水河蒙古族乡、三宝乡、下府经济开发区、大板镇、上园镇、黑城子镇、宝国老镇、西官营镇、东官营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娄家店乡、北四家乡、北塔镇、台吉营乡、泉巨永乡、蒙古营镇、大三家镇、哈尔脑乡、龙潭镇、国营兴顺德农场、大黑山特别管理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长皋乡、常河营乡、小塔子乡、马友营乡、南八家子乡、章吉营乡、三宝营乡、巴图营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2000元/亩;建设用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256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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