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顾名思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是责任人是谁和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在通常意义上有三种含义,第一是“义务”,第二是“过错”、“谴责”,第三是“处罚”、“后果”。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义,即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而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是什么? 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如下书写的:首先描述火灾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扑救的基本情况,火灾损失情况,火灾发生的原因等;其次描述责任人与火灾发生有关行为的基本情况;最后直接得出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从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对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作出任何说明,而其认定的显然也不是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消防义务。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做第二种“过错”含义解释,即对责任人行为与火灾间有行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人有过失的确认。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 试举例为证,如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后由于车间生产机械动力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并造成相邻单位巨大财产损失。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实践,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法规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能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也会因为其违反消防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该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可能预见火灾的发生,因此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之所以产生确定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并不是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性决定的,而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功能的错误认识加上法官怠于行使审查权导致。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过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但只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1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2,735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