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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公司本身。你说的应该是代理人,代理人人数为1-2人,律师、公司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均可以,法律没有限制。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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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可以委托相应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
申请人,第三人可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中。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向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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