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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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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2]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3]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办事的信赖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因为关系密切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工作活动。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产生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一是有关人员通过该国员工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寻求委托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委托人的财产,金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该国员工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寻求不正当利益,寻求委托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果与该国员工(退休的国家员工)有上述关系,可以定义为近亲。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些人认为这个定义范围太窄,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人:基于血缘关系,即基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关系,基于家乡;基于情感关系,如朋友、情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者、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认识和相互信任的其他相互借用的关系。[1]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适用范围取决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主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足以让第三方相信可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4]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件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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