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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在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在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事先没有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当事人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当年已经接受了处罚,交纳过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再因为这件事情交纳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分期缴纳。经调查、批准,当事人应与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或机构签订《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当事人对征收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并按规定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收缴的部门或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依据。所以,你所说的此种情况,并无不妥!
一,不用,如果当事人(超生对象)在未申报户口前,已经死亡了,就不存在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了,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了。二,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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