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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没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式: 1、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双方按照协议...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股权如此转让: 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变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四、变更税务登记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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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未出资完毕即转让股权,应履行的公司的出资义务,而与股权价格没有必然联系,影响公司股权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市场前景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包含了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注册资本是否出资到位没有必然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资本没按时到位有麻烦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转让股权吗?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本没按时到位有麻烦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转让股权吗?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未出资完毕即转让股权,应履行的公司的出资义务,而与股权价格没有必然联系,影响公司股权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市场前景等。
股权转让形式: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这个是可以的,至于你说要条文,我只能说,法律没有条文禁止此类转让,而没有条文明确允许此类转让。按照通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办完相关的登记手续就OK了。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注册资本缴清前的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3.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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